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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实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县(市、区)社会保险政策、基金监督部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

二、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2019年贯彻执行社保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基金内控管理情况、社保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基金监督检查情况,并结合近年来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待遇享受人员。失业保险还需按照延人社函(2020)169号文件要求和内容进行检查。

(一)征缴管理情况: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是否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是否存在只做参保登记而无任何缴费记录的“零账户”;是否按规定执行费率、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阶段性减免政策,减、免、退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公布有关信息;业务系统参保缴费数据、支付发放数据等与统计报表及财务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个人缴费被截留、侵占、挪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支付管理情况:基金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起始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社保待遇;是否存在未通过系统发放或手工支付各项社保待遇;是否按年度对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认证;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基金是否及时清理追缴等情况。

(三)基金财务管理:经办机构、税务、财政部门之间票据传送、记账是否及时准确,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社保周转金使用是否规范;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为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基金申请、预拨、结算人次数及金额是否准确,基金结余是否与财政专户存储数额一致。银行账户开设、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办机构是否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保基金账户服务协议,明确大额资金的支付权限、授权形式及支付标准;基金财务管理是否严格,会计结算是否及时、规范、准确;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业务经办服务:经办机构是否设置专业的财务和业务人员;是否建立完善经办规程、内控制度、信息系统、授权管理控制、档案管理情况等;数据操作修改是否有审批、有留痕、可追溯;是否规范了对公共服务、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情况;是否实现“三个全面取消”。

(五)基金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基金监督体系建立、监督队伍建设情况,是否有基金监督岗位;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是否每年对同级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情况,是否开展第三方审计,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监督检查;是否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案件的查处和移送情况等。

三、检查安排

这次检查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牵头,各经办机构参加,联合组织开展。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对同级检查对象的自查;市本级的自查工作由局相关社保行政科室按职能分工督导各社保经办机构认真自查。抽查工作以查档案、看资料、看系统、看现场、问情况为主,以座谈交流为辅,市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20%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实地检查。9月份中旬,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未抽查到的县(市、区)按照通知于9月30之前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

1.召开人社部门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了解社保基金整体监管情况。

2.查阅与监督有关的文件、业务财务档案资料,调阅信息系统,了解参保和待遇发放情况,检查社保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表和社保基金财务报告等。

3.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反馈被监督单位,根据问题清单进行梳理汇总后下发整改书,并抄送同级县区政府,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紧盯不放,深入调查,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基金检查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全面排查自查,主动查找风险隐患,堵塞漏洞,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被检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凭证和资料等,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2.精心组织。坚持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紧盯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以流程控制、财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为重点,突出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业务手工办理和现金收支业务,抽查各类基金管理业务,保证检查质量。

3.严守纪律。检查组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秉公执法,保守秘密,尽可能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经办管理工作的影响。要严格中央遵守八项规定,自觉遵守工作、财经等纪律,不得随意增加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