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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需课程在线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务员网络培训,加强和改进公务员公需课程在线培训管理,增强公务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务员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及公务员培训教育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公需课程在线培训(以下简称“公需课程培训”)属公务员在职培训,在公务员中广泛开展。公务员依法享有接受公需课程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公需课程培训坚持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改革创新、以求实效,坚持依法治训、从严管理。

第二章培训平台建设

第五条公需课程培训网络平台采取共建的方式建设。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择优与拥有优质资源的高等院校,共同建立陕西公务员网络培训教育基地,共同建设陕西培训网,作为公需课程培训的网络平台,开展公需课程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公需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内容由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选题、论证、评审确定。

第七条公需课程培训时间,每人每年县处级公务员不低于50学时,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不低于80学时。

第四章培训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公务员根据公需课程培训计划和要求,自主登录陕西培训网进行在线学习。

第九条公务员参加公需课程培训,应登录陕西培训网进行注册,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完成注册后,应及时变更密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如在培训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务员应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确保在线学习时间,做到自觉学习、自觉复习、自觉考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得空挂,不得临时突击,不得代学代考,一经发现核实,一律不记录学习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发表不当言论,严禁非法操作,严禁将课件资料录制、传播和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积极参加公需课程培训网络平台组织的学习心得、工作研究、案例分析等学习交流活动及培训质量评估和培训需求调查。

第五章培训考核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测试。考核测试试卷由网络平台系统随机生成,考核测试成绩由网络平台系统自动判定。

第十四条考核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应在整体考核测试结束后30日内完成。具体补考时间由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公需课程培训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学习和考核的结果记入全省公务员培训管理系统并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资格审查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公需课程培训采取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公需课程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课程的审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公需课程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公需课程培训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公需课程培训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学习管理员制度。各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或兼职担任学习管理员,负责定期了解公需课程培训进展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各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员学籍档案,如实记载公务员学习课程、学时学分、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公需课程培训参训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七章培训纪律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参加公需课程培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请他人代学、代考的;

2、擅自不参加培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

3、考核测试成绩不合格或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4、在培训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个人信息保管不善,造成泄密的;

6、有其他违反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央和我省公务员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公需课程培训学习费用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统一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与陕西公务员网络培训教育基地所在高等院校,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参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等院校在职教育网络培训学习费用标准协议确定,在每年公需课程培训计划中统一明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