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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西安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政策依据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5号)要求,结合实际,西安市人社局决定对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712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

201712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原则及时间

伤残津贴

1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48元的,增加到3348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34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

增加后,5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1元的,增加到2711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生活护理费

2018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481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32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5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944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时间:从201811日起执行。

资金支付渠道 分几种情况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预计在20188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