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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人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不断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市人发〔20008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事业单位在册正式且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二、考核内容及等次划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专项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其中专项考核指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完成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等中的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所聘岗位(岗位说明书、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在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工作人员的考核,要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聘用期限满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要对其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三、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因担任市级或市级部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完成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等情况且受到书面通报表彰的,或在履行单位公共服务任务中受到市级或市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表彰的,或在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制度中尤其是在组织平时考核、调动人员积极性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经批准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20%。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的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30%以内。获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优秀等次占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单位规模小、工作人员少的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本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四、受处分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对受到各类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政策性安置、挂职锻炼、离岗创业以及请病(事)假等特殊情况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聘用合同,经教育后仍拒绝签订的,可不予以年度考核,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五、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一般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一般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中研究确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公布。

(三)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考核表。

(四)主管领导根据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结合满意度调查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行业特点,可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行业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部门行业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对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安排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可采取电子投票、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针对工作人员个体进行,也可以根据行业工作特点针对工作人员集体进行。

(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工作人员在相应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审定考核等级。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被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称评审、职务(职员等级)晋升、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信息库,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予以倾斜,在职务(职员等级)晋升、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予以低聘或解聘。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个人人事关系终止。

七、考核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核准备案制度。因受表彰须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应在考核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提交考核材料,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年度考核工作于201712月份开始,20183月底前结束;核准备案工作于201751日前结束。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和核准备案工作的事业单位,不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明确复核、申诉渠道。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探索研究。围绕绩效分析、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加强探索研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执行年度考核政策具有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公共服务质量的单位,在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1.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名单